买卖婴儿又“退回”是否构成拐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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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事件回顾

5月17日17时许,苏州站派出所民警在候车室检查时,发现两名女子携带了一名婴儿,经询问两人支支吾吾,说不清和婴儿的关系。其中一名年轻女子刘某向民警出示了一本《陕西预防接种证》,其中还夹带着一张写有“自愿给好心人抚养”等字样的承诺书。

预防接种本上显示,该名男婴的生母为许某,且刘某始终无法说清其与许某、男婴的具体关系。民警随即将刘某和其母亲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该男婴是刘某前段时间和其丈夫周某在陕西购买的,由于无法给这个孩子上户口,便决定将男婴送回去,而当天坐车就是准备和母亲一起前往陕西。

随后,警方派人赶赴西安等地抓捕男婴的生父生母,以及介绍人井某和其丈夫杨某平。据男婴生父杨某军交代,自己与男婴生母许某为男女朋友关系,自觉无法照看孩子,便与其生母商量将孩子卖给他人,并在网上多次寻找买方。在其嫂子井某的牵线搭桥下,最终将孩子卖给了刘某,并从中收取了5万余元。

目前,杨某军、许某、井某、杨某平、刘某、周某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上海铁路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买卖婴儿又“退回”是否构成拐卖罪?买卖双方、以及中间人怎么判?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用以出卖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将儿童当做商品明码标价进行买卖是其基本的特征。因此,只要将儿童当做商品一样标价出售即可认定

对于卖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买方收买被拐卖儿童,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中间人,在案件中若对卖方出卖亲生子女过程中“牵线搭桥”,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7号)

16、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4-07-17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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