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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事件回顾
某日,王先生搭乘高铁从无锡前往杭州。列车即将到达上海虹桥站时,一旁的李先生起身从行李架上拿取背包,过程中背包口袋里的水杯突然滑落,砸在了王先生的头上,导致王先生头部受伤。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同时与上海虹桥站进行了对接,在列车到站后用轮椅将王先生推送下列车,并联系了120救护车将他送医就诊。经诊断,王先生左侧颞顶部颅板下薄层血肿。
此后,王先生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医院对他的伤情都给出了类似的诊断。其间,王先生和李先生多次就赔偿金额进行交涉,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交涉未果,王先生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先生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上海集团公司)支付他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那么,乘客在列车上被行李砸伤到底是谁的责任,铁路集团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李先生取行李,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水杯从行李中掉落,砸伤了王先生,李先生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铁路集团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在旅客放好行李以后及时检查行李放置是否安全以及在列车行驶过程中及时检查放置行李的安全,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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