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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因“救护车闯红灯被撞”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事件回顾
5月18日中午,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一辆运送患者的救护车在经过一处路口时被一辆轿车撞翻,救护车内多人被甩出车外。
多段视频显示,两条公路的交会路口,一辆救护车由东向西驶过路口时,一辆由北往南行驶的轿车撞上救护车尾部,救护车随即发生侧翻。救护车内的多人被甩出车外,侧翻的急救车车身上印有“大连市普兰店区急救中心”字样。
据报道,事故发生时,急救车上有病人,并鸣笛闯红灯。撞车后,车内的患者及其他人被甩出车外,有人员受伤。
5月20日,“普兰店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警情通报:
2024年5月18日12时42分许,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某加油站路口发生一起120救护车和小型轿车碰撞事故,致12救护车上1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1名患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20救护车驾驶员受伤。经检测,排除双方驾驶员酒驾、毒驾嫌疑。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道交法》第53条的规定,救护车等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信号灯、行驶方向等的限制,本案中,救护车司机在执行紧急任务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未严重超速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则轿车未尽到让行义务,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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