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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先别打开!扫码就送20元!”“打开包裹前扫一扫,领取一箱方便面”……经常网购的你有没有在快递单上看到过这句话?
在快递驿站,大量快递单上印有“扫码就送”“扫码送20元”等字样诱导消费,且多数扫码广告都印在加盟制快递公司面单上。
一家快递驿站负责人透露:“我们这儿打印的每张单子上都有‘扫码免费送’的广告字样,系统里自带的,我们也不知道谁印的,一般也没啥人扫,(大家都知道)根本不会给你钱。”
印有“扫码就送”“扫码领取现金”的广告扫码进入并非直接送现金,多为电商平台的购物页面,并提示“购物送20元/8元代金券,快下单吧”,另有某网站提供的充值送话费的链接,也需要消费者先行充值。
还有商家透露,有很多中小商家会选择免费的打单软件,由于打单软件为免费,这些软件中也会掺杂大量的快递面单广告。“这些免费打单软件多数都是通过引流的方式获取收入,在快递面单中植入的广告也鱼龙混杂。”一位业内人士分析。有消费者扫了这些二维码,还被骗过钱。
那么,快递单上印扫码广告是否违法?被骗后又应该找谁追责?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快递单上印扫码广告,若该广告符合《广告法》规定则并不违法,因此快递面单上发布的“扫码就送”“扫码领取现金”等广告,需要遵守《广告法》规定,不得包含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否则构成虚假广告。广告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若因此遭受损失的,一般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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