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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父亲肺癌晚期,病情危重时母亲和哥哥决定放弃一切抢救措施,当日,父亲去世。妹妹将母亲和两位哥哥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礼道歉,并向其赔偿精神抚慰费近22万元。
事件回顾
孙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三个子女,即妹妹阿芳、哥哥阿夏和阿春。
2014年5月,父亲孙某被诊断出肺癌晚期,手术后复发转移,合并感染、基础病等,医院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时,母亲和两位哥哥一致决定,放弃为父亲进行有创抢救,仅用静脉抢救药物;第二天,决定放弃一切抢救措施。当日,父亲去世。
妹妹认为,母亲和哥哥擅自放弃抢救,不仅侵害了父亲的生命利益,还伤害了她的感情,遂将母亲和两位哥哥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礼道歉,并向其赔偿精神抚慰费近22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法院阿芳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阿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后阿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那么,父母一方身患重病,谁有权决定放弃治疗?放弃治疗需要所有子女同意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在患者有同意能力的时候,应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治疗方案权利,但在患者无法清楚表达是否接受或放弃治疗的医疗意愿,已不具备医疗同意能力时,应由其近亲属代行医疗同意权。同样的若父母一方患重病,配偶、子女作为患者家庭情感、医疗费用、社会关系联系最紧密之人,在患者无法自主决定、理性表达治疗的医疗意愿时,由其近亲属代为作出医疗决定,既符合社会的一般情感,也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法律也并未规定近亲属代为作出医疗决定权时,近亲属必须要达成一致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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