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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大学生小王近日在逛街时,被一家理发店销售人员以“明星造型师免费设计发型”吸引进店。造型师张某自称是国内顶尖艺术造型师,平时只给明星做造型,并称其在“美业百科”上有介绍他的文章。在对方的话术下,她充值了5000元办卡,事后发觉异常。
小王说,她要求退费,被告知退费需按原价支付理发加塑形的费用4176元,并额外支付总面值28%的违约金,金额甚至超过自己充值的5000元。
据了解,张某并非所谓“明星造型师”。张某称,他是专业做“美发拓客”的,在全国各地的理发店进行拓客,最近正在广州某店做。他会带着自己的团队入驻理发店,一般为期1个月,最终目的则是吸引办卡,正常的情况下1个月能做到60-70万的业绩,“地理位置好的,做到100万不是问题”。前期不需要费用,但顾客的充值他们会抽走七成,顾客留给理发店。“客户充卡都是5000元起步,甚至一次性充值5万。”
对于小王的遭遇,涉事理发店工作人员则表示不知情,需要等店长来答复。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本案中,张某“自称是国内顶尖艺术造型师,平时只给明星做造型,并称其在美业百科上有介绍他的文章”但实际上其并非“明星造型师”,而是专业做“美发拓客”的,显然存在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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