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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公告称,4月19日晚八点,因对平台活动规则理解错误,店内生姜销售价格标错,被下近8万单,而店内所售农产品都来自老百姓自产,如果全部按照错误价格发货将导致大量负债,实在无力发货,恳请大家主动取消订单,尽快发起退款。
据店铺老板田先生表示,当时订单金额只有1元左右,不到半小时被下了超过7.6万单,如果全部发货会亏损至少300万元。
田先生随后联系了平台客服,希望能帮忙处理,同时私信买家请求退款,并希望网友帮忙转发信息。目前,已有超过1.6万份订单主动取消,但仍有6万多单未退。
那么,价格标错商户有权撤销交易吗?部分消费者“薅羊毛”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虽然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双方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但因店铺标错价格,而且标价与货品原价相差悬殊,构成重大误解,商户有权在90日期间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若商户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应当履行交货的义务。部分消费者“薅羊毛”行为,有悖于《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卖家和消费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消费者采用威胁或胁迫手段要求商户给予大额赔偿或补偿,则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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