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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李某、张某是某小区业委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某日,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开始“激情发言”,使用“愚蠢”“low”“没有人格”“阴沟里放臭气”“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
管理员张某认为,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于是将徐某移出了群聊。被移除群聊后,徐某就此事向群主李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李某拒绝并将其拉黑。
事后,徐某状告群主、管理员要求恢复群成员身份,并分别赔偿其精神损失。
那么,微信群聊成员被踢出群可否起诉管理员?被踢之后感到“伤自尊”能要求赔偿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微信聊天群是网民自发建立的,根据“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群主和管理员作为微信聊天群事实上的管理者,对于成员发表一些侮辱人格、威胁恐吓等不当言论,可以采取移除群聊等措施维护正常的聊天秩序。管理员将徐某移除群聊的行为,并未侵犯徐某的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徐某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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