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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一男子为了逃避债务,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做了财产变更以及婚姻关系转变,让法院在裁定时无法强制性执行。债权人能追回自己的欠款吗?
事件回顾
李某恶意拖欠同事92万元借款,为逃避债务,他将一家三口持有的房产变更为自己仅占1%,妻子持有99%。随后,又将这套价值280万房产以3.8万低价转给他人并离婚。李某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里,密集地做了财产变更以及婚姻关系的转变。
三年后,案外人又将房产以300万的价格卖回给李某“前妻”。但这次房屋买卖并未发生任何款项交付,房子三年来一直由李某的“前妻”控制使用,因李某转移财产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躲债成功,同事起诉要求撤销李某转让房产的行为。近日,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恢复房产证原始登记状态。判决生效后,李某很快支付了所有欠款。
那么,借款人为了逃避还款,将名下财产悄悄转移,遇到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等,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借款人为了逃避还款,将名下财产悄悄转移,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故而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恶意逃债转移财产之日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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