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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4月1日,重庆一女子将3岁幼子从高楼扔下身亡,引发社会关注。
事件回顾
据重庆警方通报,4月1日7时许,重庆巴南区人何某(女,37岁)在渝南大道一小区22楼家中突发躁狂,持菜刀将其婆婆砍伤后,将3岁幼子从窗户抛下坠地身亡。
何某的邻居称,何某有2个孩子,坠亡的是其小儿子。据其了解,何某与婆婆经常吵架,今天早上,她一手抱着小儿子将其悬在窗台外侧,情绪激动,邻居们隔空劝阻,当时何某身边还有其大儿子与婆婆。此后,何某从另一破损的窗户,多次高空抛物,并将小儿子抛下。
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何某已被警方控制,亲属邻居反映其近期精神行为异常。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该女子是否会因为患有精神类疾病而免除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刑法》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才能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女子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看其在犯案时是否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而且还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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