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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双方离婚后,女方要求根据《婚前协议书》将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至自己名下,《协议书》合法吗?离婚后该房产又是否可分?
事件回顾
王女士与倪某原为夫妻,双方于2016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201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5日生育一女。2019年倪某起诉离婚,经判决,两人于2020年1月31日解除婚姻关系。
据了解,2016年9月27日两人登记结婚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载明:1.男方需在同女方完成结婚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某房屋房产证上添加女方姓名,并将前述房产50%的所有权无偿赠与女方。2.女方放弃婚后首套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购买、由男方偿付贷款、并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之房产所有权。自第二套起,所有在双方婚姻存续期内购得之房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归属。
离婚后,王女士自身患病又抚养幼女,失业在家,孤立无援,遂诉至法院,要求倪某履行协议,将该房屋50%产权份额过户至自己名下。
那么,这份《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男方承诺生孩子就送半套房,离婚后房子该不该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这份《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其系王女士和倪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男方承诺生孩子就送半套房系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现生效条件已达成,男方应当按照承诺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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