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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刘某因慢性肾衰竭向公司申请病假,病假期间在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为母亲的店铺打广告,公司却以病假期间私开店铺从事经营活动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
事件回顾
2011年5月30日,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区域经理一职,双方签订有自同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固定工资为3000元。
2017年10月1日,刘某因慢性肾衰竭向公司申请病假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2月29日,公司为刘某办理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2020年7月27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向刘某支付70928.13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刘某病假期间在外地开设店铺,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朋友圈及抖音平台上发布各类店铺宣传图片及视频,故公司认为刘某系骗取病假工资。
刘某辩称,这些均发生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而且本案所涉门店经营人是他的母亲,不是本人。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应当支付刘某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那么,病假期间从事兼职是否违法?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律师认为:
病假是指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准予其离岗休息的时间,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合理的行使休病假的权利,而不能从事与休病假无关的事宜,诸如兼职或借休病假二点名义外出旅游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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