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楼道玩耍撞断护栏 1人从四楼跌落 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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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校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二个家,但校园安全事故却频繁发生……

事件回顾

3月14日下午,某小学三年级学生陈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多名同学在楼道内嬉戏,推搡过程中,陈某背部撞至护栏造成栏杆断裂,从四楼楼道边沿跌落至三楼楼梯间平台,导致头部受伤。

学校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当日20时许,受伤学生完成抢救手术转入ICU,目前正在诊疗观察中。

那么,小学生校内玩闹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学生在校内玩闹造成他人受伤的,应该由侵权的小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4-04-12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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