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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校园是孩子们成长的第二个家,但校园安全事故却频繁发生……
事件回顾
3月14日下午,某小学三年级学生陈某在课间休息时,与多名同学在楼道内嬉戏,推搡过程中,陈某背部撞至护栏造成栏杆断裂,从四楼楼道边沿跌落至三楼楼梯间平台,导致头部受伤。
学校第一时间将受伤学生送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当日20时许,受伤学生完成抢救手术转入ICU,目前正在诊疗观察中。
那么,小学生校内玩闹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学生在校内玩闹造成他人受伤的,应该由侵权的小孩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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