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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12.3克的黄金戒指在店里进行“以旧换新”,却只拿到了5克的新戒指?
事件回顾
几个月前,吴先生拿着一枚变形的12.3克的黄金戒指去某金店修整,营业员为他推荐了金饰“以旧换新”服务。吴先生挑选了一款标价为5712元的新黄金戒指。回家称重后,他发现新戒指只有5.5克。吴先生认为自己此次的“以旧换新”吃亏了,希望金店退还差价或归还其旧戒指,结果遭到金店的拒绝。
该金店工作人员表示,吴先生的旧戒指是按当日金价称重回收的,新戒指是按“一口价”标价5712元销售,不按克重销售,因此新旧戒指系等价出售,不存在差价。吴先生认为,店员事先并未明确告知其更换的戒指是“一口价”的黄金。
据了解,“以克计价”的金饰,是按“金饰克重×当日金价+工费”的计算方式算总价,这类金饰价格相对透明,款式、工艺相对简单,价值重在材质本身;市场上“一口价”金饰是按整件商品定价,卖点主要在创意和工艺。由于特殊的工艺设计,款式新颖,同等重量下,“一口价”金饰的总价往往比按克计价的金饰高。
那么,该黄金店是否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吴先生能不能索赔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商家有权售卖“一口价”金饰,但消费者有权知道其购买黄金的克重。销售人员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时,应当主动详细告知商品相关信息,按规定对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对消费者履行主动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此,金店向吴先生推荐商品时,应当主动详细告知商品相关信息,包括新换产品是“一口价”金饰及其价格,商家为吴先生新换的一口价金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吴先生可要求金店退回换购的戒指;同时商家销售人员不能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可能存在欺骗,因欺骗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金店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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