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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胡先生在自己妻子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近四百万元转给“第三者”金女士及其金女士母亲,用于购房和装修。遂李女士将金女士和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事件回顾
李女士与丈夫胡先生结婚十年,夫妻感情很好。随着胡先生的事业稳步发展,出差频率也随之提高,李女士对此并未放在心上,只是发现丈夫不知何时开始热衷于抱着手机刷短视频。
一天,李女士发现胡先生名下银行账户有一笔数百万元款项的转出记录,而收款人竟是胡先生常用短视频平台的一名年轻主播。
追问之下,胡先生才承认,他在不久前已与该名主播金女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时常以出差为由前往金女士的居住地,为了向金女士示好,胡先生已向金女士及金女士的母亲共转账近四百万元用于金女士购房和装修,用上述资金购买的房屋已经登记在了金女士的名下。
李女士震惊于丈夫瞒着自己擅自处分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无奈之下将金女士和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金女士辩称,自己是抱着发展结婚对象的目的与胡先生交往,并不知晓胡先生已婚,不存在插足他人婚姻的故意,而且她作为主播收入颇丰,与母亲收受赠款也是为了考验胡先生对她的感情而并非图财,因此不应当返还款项。胡先生则表示,金女士一开始就知道他的婚姻状况。
那么,这笔钱该不该还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胡先生名下的财产应属于其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胡先生未经妻子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构成无权处分,且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赠与第三方钱款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因此,金女士应当将取得的财产全部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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