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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徐家汇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公司报案称,公司在核对账务时发现有170余万元资金被人挪用、不知去向。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发现曾任公司出纳会计的许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事件回顾
到案后,许某对自己挪用公司钱款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其交代,2014年至2018年期间,许某在由其表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做出纳。他的表姐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其表姐去世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表姐夫。
许某认为,表姐公司创立至今,自己也曾作为公司元老为公司做了不少贡献,理应得到奖励,2016年底,曾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被表姐夫拒绝几次后,许某一直心存不满。
2018年,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和人事变动,许某选择了离开,却把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簿也偷偷带走了。今年初,许某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再次被拒后,他便利用这些公章,拿着前公司的支票,利用公司支票兑付漏洞,通过虚假勾对验收单据、伪造审批人签字等手段,到银行取出了170余万元,给自己发“年终奖”。
目前,犯罪嫌疑人许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徐汇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许某给自己发巨额“年终奖”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可能面临怎样的后果?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为一是行为人将本单位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犯罪主体上来看,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非法侵占行为。本案中许某为公司的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前公司公章,利用公司支票兑付漏洞,通过虚假勾对验收单据、伪造审批人签字等手段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许某非法占有公司财产达到了170万,数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因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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