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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出门游玩过程中,游客不慎在景区踏空台阶摔倒致伤,谁应承担责任?
事件回顾
张女士与好友同游某景区,在众人就要结束参观时,张女士在距离景区出口不远的台阶处踏空摔了一跤。
随后,张女士至景区医务室进行简单处理后自行前往医院就诊。就诊结果显示,张女士因摔伤造成肱骨骨折、肩关节脱位。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因协商未果,张女士将管理该景区的文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据了解,事发地点仅有一级台阶,台阶上、下地砖颜色相近,台阶附近未设置警示标识。
那么,游客在景区摔倒致伤,谁应承担责任?这笔钱景区该赔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景区应对游客的十级伤残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因为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景区的台阶应设置合理,避免游客因未注意到而踏空摔伤,另外,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在上下台阶时,也应当提高注意力,避免受伤,故其存在一定的过错,景区和游客对于本案中的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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