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婚介所骗婚骗取钱财面临怎样后果?婚介所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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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陈某联系婚介所登记虚假的身份信息,假意与大龄男青年相亲,通过骗婚的方式骗取钱财。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婚介所有责任吗?

事件回顾

40多岁的陈某在短视频平台刷到某婚介所的视频,萌生出假意与大龄男青年相亲,通过骗婚的方式骗取钱财的想法。

陈某通过私信联系上该婚介所,并登记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几天后,婚介所的红娘便把被害人沈某介绍给陈某认识,见面后,在陈某的刻意迎合下,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陈某见已经取得沈某信任,便明里暗里要求沈某为其购买结婚的“三金”首饰,共计三万余元。

得手后,又编造父亲包工缺钱需要借钱周转的谎言,让沈某转账一万元。随后,陈某迅速将沈某拉黑,并逃之夭夭。

有了经验的陈某,胃口越来越大,继续搜寻目标,准备随时上演骗婚骗财的“大戏”。

之后,陈某又以假身份在网上联系了另外一家婚介所。完成信息登记后不久,陈某通过介绍相亲结识了被害人吴某。在陈某的精心营造下,吴某毫无防备地陷入陈某编织的爱情陷阱,陈某见状再次假借结婚的名义,骗取“三金”首饰和见面礼。得手后,陈某预谋携带首饰逃走不成,后将骗取的一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警方很快将陈某抓获。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及学术理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构成要件为首先违法行为人是以不法占有为目而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被害人据此产生错误认识,再次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然后违法行为人取得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结婚为幌子,利用结婚为借口索要、骗取见面礼、介绍费及结婚彩礼等钱财,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按照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一般的婚恋交友平台对用户信息不存在登记审核机制,也不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即便用户遭遇诈骗,平台通常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但是对于专门的婚介所,由于其本身就以促成婚恋为目的,且对登记信息具有一定的审核要求,有些还向用户提供会员收费功能,若疏于审核导致婚恋诈骗发生,婚介所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4-03-1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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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家庭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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