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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有关上海女教师被举报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的消息频上热搜,引发关注。
事件回顾
事件源于2月16日,有网友举报称,其在上海市第二中学担任老师的妻子张某“出轨16岁高一男学生,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并晒出多张微信聊天截图。
随后涉事学校回应,女老师张某已被停职,目前事件正在调查中。
事件依旧在网上不断发酵,网上对女教师的丈夫曝光妻子聊天记录截图的做法,产生了“是否侵害隐私权”的争议。
那么,曝光或转发别人的聊天记录,违法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不想被他人知晓或打扰的活动、信息和住宅等空间相关的内容,都属于隐私。那么,曝光或转发别人的聊天记录,是否违法,需要看聊天记录内容是否涉及隐私,如果聊天记录中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未经他人同意就将聊天记录曝光的,可能侵害他人隐私权,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转发者,如果转发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仍以讹传讹、故意转发,且转发内容中有明显的指向性,比如他人的姓名、住址及照片等,转发者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曝光者和转发者若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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