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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春节期间,灌香肠大量上市,手工制作的香肠算不算“三无产品”,如果遇到消费者索赔该怎么维权?
事件回顾
胡女士一家长期经营灌装香肠生意,一天顾客程先生下单要买手工香肠30份,共180斤,还来到胡女士店面,全程观摩手工制作香肠的过程,有的环节还用手机拍照、录像。香肠制作完成后,程先生还特别叮嘱要真空包装。
按程先生要求,胡女士对香肠制品进行简单包装,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并标注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胡女士还在香肠外包装上印了店铺注册的商标。
程先生支付了7100元香肠款。但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店主对此予以拒绝。店主称,当时程某还拿着手机全程摄像。
那么,程先生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赔2万的诉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案涉香肠制品是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包装产品,不需要在食品外包装上贴标签,另外,我国规定的十倍赔偿主要是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涉香肠制品仅是食品标签上有瑕疵,而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程先生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赔2万的诉求不合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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