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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李女士(化名)丢了一枚钻戒,其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发现被3岁男小明(化名)捡到,于是找到小明父母王某夫妇让其归还戒指。王某夫妇表示,小明将戒指带回家后当作玩具放在嘴里玩,他们认为该动作比较危险,以为只是普通的饰品,便将戒指丢掉了。
李女士认为,王某夫妇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要求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王某夫妇则认为,他们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价值,只是出于孩子的安全考虑,并非故意丢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后,王某夫妇表示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王某夫妇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遗失物以后,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夫妇作为成年人,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应当知道孩子捡到的戒指可能价值不菲,应当予以妥善保管,送交给有关部门,但王某夫妇将戒指故意丢弃,应当对戒指的丢弃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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