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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有网络账号发布视频称“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一公职人员张某在外兼职,日薪税后3000元,质疑存在利益输送”,引发热议。
事件回顾
网传视频显示,这名兼职人员为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方城分局的一名干部。协议主要内容为,护网专项行动期间进行兼职,直到专项行动结束,工作内容为从事护网行动安全服务工程师。
对此,方城县联合调查专班发布情况说明称,张某系方城县生态环境局下属事业单位环境监察大队职工,曾在停薪留职期间参与北京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为期一周左右的专项技术工作,期间日薪3000元。
方城县联合调查专班强调,该公司与方城县生态环境局无业务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那么,公职人员在外兼职是否合法合规?张某会受到处罚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本案中,事业单位职工张某在外兼职是否合法合规,需要看张某的在外兼职行为是否经有关机关批准,有无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以及张某的停薪留职等政策是否合法合理的。若张某在护网专项行动期间进行兼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张某本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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