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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男女双方仅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半年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不到三十天,且没有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以及“三金”。
事件回顾
男子孙某与女子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一段时间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22年5月,孙某与张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礼当天接亲时,孙某给了张某1万元的“开门红包”。婚礼结束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据了解,孙某曾给女方20万元作为彩礼,并置办了“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等)。婚礼结束后,双方以“夫妻名义”断断续续地生活,一直到同年的9月。期间有段时间,孙某外出工作,两人累计共同居住时间不到三十天,且没有发生两性关系。
孙某认为“妻子”张某拒绝与他领证和共同生活的行为给他的声誉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张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20万元、“开门红包”1万元以及“三金”。
那么,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但未办理结婚手续,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张某应当返还孙某彩礼,对于“开门红包”1万元的性质为赠与,不属于彩礼,张某无需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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