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给朋友61万元4年后要不回 原因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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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2018年,老张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间,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23年,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老陈要求老张先还钱。但经法院审理,老陈借出的钱竟要不回来了……

事件回顾

2018年,老张因做生意需用资金,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间,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两人长期没有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2023年,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老陈要求老张先还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老陈未举证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等情形,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本案中,老陈未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老张诉请老陈协助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其返还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这笔欠款还能要回来吗?老陈该怎么做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届满的,权利人便丧失了胜诉权,本案中,老陈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向老张主张还款,且截止起诉之日,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故老陈要求老张还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4-01-2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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