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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初三学生安某在校期间翻越围墙逃课,意外触碰到变压器触电身亡。其父母将学校和电力公司诉至法院。
事件回顾
据了解,安某是某中学初三学生,在校期间屡次违反校规校纪,逃课外出,学校多次对安某旷课、逃学、翻越围墙等行为进行安全教育,安某与其监护人书写保证书,保证不再翻越围墙。然而,过后不到一个月,安某再次翻越围墙外出。
2020年1月14日,安某尸体在学校围墙外某供电公司的供电变压器处被发现。安某父母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该中学和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安某系碰触某供电公司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
那么,安某触电身亡,学校、供电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安某父母的索赔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学校无需承担责任,供电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安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心智正常,也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对电的特征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应当认识到碰触供电设施的危险性,其自身碰触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安某对其自身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供电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其已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了供电设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对安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因安某对其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供电公司对于安某死亡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安某所在中学已经对其旷课、逃学、翻墙等行为进行了教育,在学校的围墙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安某死亡的损害无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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