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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婚内出轨是离婚纠纷中的一个频发诱因,如果一方出轨,另一方可否诉请“损害赔偿”?
事件回顾
张女士和丈夫曹先生结婚已有二十多年,两人育有一子小曹。婚后,夫妻俩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张女士一直努力维系这个家庭。现在小曹已经长大了,张女士和曹先生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势如水火。两人也起诉过离婚,但法院没有判离。
2023年初,曹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则拿出了曹先生与他人的暧昧聊天记录、抖音亲密视频、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曹先生有婚内不忠行为,要求曹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婚姻关系中,一方向第三者转账,算不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第三者,且未经与另一方协商一致,事后也未取得追认,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行为属无权处分,亦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相关财产。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若有证据证明曹先生婚内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离婚时张女士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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