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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都知道“喝酒不开车”,但也别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否则很有可能引火烧身。
事件回顾
李某和刘某是朋友,一天晚上两人和几个朋友约好聚餐,饭桌上大家都喝了不少酒。酒足饭饱后,李某在明知道刘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车交给刘某驾驶。
结果回去的路上,刘某开车撞上了路上的红绿灯。经鉴定,事发时刘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面临怎样的后果?李某作为车主有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刘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远超80mg/100ml,属于醉驾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措施。李某作为车主,在借车时具有审查义务,其明知刘某饮酒了,仍将自己的车借给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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