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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近日,某派出所接到辖区多名车主报案,称停放在小区里路边的私家车一夜之间被人恶意划伤。经排查,共有18辆汽车惨遭“毒手”。
事件回顾
究竟是谁犯下恶行?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锁定嫌疑人耿某,在证据面前,耿某只能老实交代犯罪过程。
原来,事发前一天耿某因为喝酒后心情不好,就用指甲徒手划车泄愤。然而,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理由,最终耿某被依法刑拘。
那么,耿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耿某酒后划车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其行为造成了18辆汽车惨遭“毒手”,如果这18辆汽车损失较大的话,耿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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