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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因为一套6万元的金银首饰,“闺蜜”“反目成仇”?真相竟是……
事件回顾
最近,小乐花6万元买了一套金银首饰,开心之余忍不住在朋友圈分享“炫富”。闺蜜小瑶看到后心动不已,找借口来小乐家中试戴,并计划趁对方睡着后悄悄偷走。不料,两人聊天越聊越嗨,小瑶见小乐迟迟不睡,心急之下竟然直接当面抢走首饰盒。
震惊之余,小乐赶紧报警求助,最终民警在小乐家附近找到被丢弃的首饰。
那么,小瑶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或者意图非法占有的行为。
(2)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的方法。
本案中小瑶“直接当面抢走首饰盒”,并非法占为己有,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规定,小瑶以暴力方法抢劫小乐的首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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