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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一乘客因过安检被要求“试喝一口”自带的瓶装水,将广州地铁告上法庭,索赔48100元,究竟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2022年12月14日,乘客张某在乘坐地铁过安检时,被要求试喝其自带的瓶装水,张某喝下其自带的瓶装水,后安检人员将其放行进入地铁乘车。
事后,张某称瓶装水为自装半开水,而自己患有肠胃疾病,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故向法院起诉广州地铁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并不存在过错。
而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地铁/铁路安检有权力要求乘客试喝所携带的水或饮料吗?有何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车站、机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安检作为地铁经营管理者能够采取的可能是最有效果的预防发生恶性事件的措施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乘客应当尽可能理解并配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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