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遭“开门杀”后被公交碾压致死 责任如何划分?

10月16日,多位网友反映天津河西区围堤道某学校附近,有儿童遭遇网约车“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网传事发地天津华夏未来小学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地为该校”系误传,应为公交车站,当事儿童也非该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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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10月16日,多位网友反映天津河西区围堤道某学校附近,有儿童遭遇网约车“开门杀”后被公交车碾压。网传事发地天津华夏未来小学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地为该校”系误传,应为公交车站,当事儿童也非该校学生。

事件回顾

事发地周边一商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在西南楼附近,正值早上家长送孩子的时间,孩子是被855路公交车碾压。“早上7点到8点,孩子当时就被碾死了。”

事后交警、120赶赴现场处理,现场有人疏散人群。

10月20日中午,天津河西交警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全文如下:

针对互联网上出现“天津一儿童遭‘开门杀’后被公交车辗轧”的信息,经查,系10月16日7时27分,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驮载女儿行驶至河西区围堤道路段时,一停靠路边小客车的驾驶人打开车门,碰到电动自行车,致骑行女子及其女儿倒地,后该女子的女儿被途经的公交车右后轮辗轧死亡。经检测,小客车、公交车驾驶人均不涉及酒驾、毒驾。

目前,小客车驾驶人于某某(男,55岁)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通报发出后,不少网友质疑,为何只有小客车驾驶者被刑拘?也有网友称,上述骑电动车母女由于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是否也需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起悲剧事故责任谁来担?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小客车驾驶人在打开车门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了骑车母女摔倒倒地,其应当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同时,骑电动车的女子,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行驶,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此次事故中,造成了小女孩死亡的后果,小客车驾驶人还涉嫌交通肇事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2-2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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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刑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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