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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一房屋被拍卖,在拍品详情中用红字标注的一行字,引发网友关注。
事件回顾
9月2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发布竞买公告,对该房用红字标注“本标的内有两名八十五岁的老人居住,其对法院拍卖有抵触情绪”。而在阿里资产对该房的拍卖现状描述中则用红字标注为“本标的内有两名八十五岁的老人居住,其在评估时表示要与房屋共存亡”。
有网友表示遇到这种情况“不敢拍”,也有网友认为“好事,流拍好几次,价格更低了”。
记者在阿里资产查询发现,这套引发关注的房屋已进行两轮拍卖。据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房屋涉及纠纷为湖北恒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为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所有房屋,房屋面积约110平方米,2室2厅1卫,单位面积价格为每平方米约1.1万元,参考财产价格约129万元。
9月21日首次拍卖,起拍价约93万元,0人报名、0人出价,流拍。
10月17日,此前显示为二拍时间,评估价为1334363元(约12192元/平方米),起拍价为747244元(约6800元/平方米),相当于评估价5折拍卖,0人报名,目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拍卖已撤回。
那么,案例中两位老人的行为是否涉嫌侵权?法拍房内有人居住且不愿搬离,该如何解决?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本案中执行法院并未公告两位老人为何占有,如果存在合法租赁、居住权等有权占有的情况,就是合法居住,否则若执行法院明确地查明,本执行案件中,两位老人故意阻碍执行、抗拒、妨碍执行,是可以对其作出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8条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因此,法拍房内有人居住且不愿搬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18. 坚持网络拍卖优先原则。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进一步限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不得干预、替代申请执行人进行选择。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由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拍卖辅助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名单库并规范委托拍卖辅助机构开展拍卖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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