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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一名女童遭到小区内大型犬只袭击,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事件回顾
事发现场视频显示,一名女子牵着一名幼童在小区里遇上一只黑色大型犬只,突然向母女两人袭击,女子试图保护孩子,驱赶黑犬,但黑犬并未停止攻击,疯狂撕咬倒地女童。此时有疑似小区物业人员见状,试图帮忙驱赶黑犬,未果又拿起拖把试图赶走黑犬。黑犬围攻女童时,一只白犬也在一旁,据视频显示两只犬只均未拴绳,身旁也没有主人。
当日,崇州警方发布关于此事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被咬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公安机关正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事件发生后,崇州市迅速组织公安、卫健、羊马街道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调查,已初步查明违法事实,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明,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小区犬只伤人,狗主人和物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对于狗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饲养的罗威纳犬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狗主人的行为如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没有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物业的法律责任,物业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确保小区安全和秩序,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狗咬人事件的发生,如果小区物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没有对违规养狗行为进行管理,导致狗咬人事件发生,小区物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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