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近日,重庆某小区业主反映,底楼有住户私自挖地下室,面积相当于四室一厅。该小区1栋有33层高,共有业主200多户,从接房入住到现在共有七八年时间。
事件回顾
该地下室目前水电俱全,还有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底楼住户称地下室只是用来堆东西,并非用作出租用途,开挖地下室的详细情况自己已经记不清了。
小区业主表示:“我们辛辛苦苦买一套房,如果成了危房,自己不能住,还欠一身债。”
对于一楼住户私挖地下室的情况,小区物业经理表示,他们不是前期物业,在他们入驻前,这些私自开挖的地下室就存在。
街道规建办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向相关部门汇报,要求底楼住户将所有地下室回填,恢复原样。
该工作人员表示:“等住建委来了,看下图纸,看对房屋安全有没有影响,没有影响就进行回填,恢复原状。”
私挖地下室的1-1业主表示,会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那么,一楼业主私挖地下室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整栋楼受影响,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业主私挖行为若是对整栋楼房的安全造成影响,导致房屋不具备居住的条件,业主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损害财物罪,另外,业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还应当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业公司若没有尽到相应职责,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