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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2022年12月,一场车祸致使李某九级伤残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车祸的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不久之后,李某的孩子出生,蒋某被李某提告……
事件回顾
2022年12月,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侧翻,将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压于车下,造成李某九级伤残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妻子即将临盆。孩子出生后,李某将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刚出生婴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费用。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胎儿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问题分歧较大,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方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的儿子还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被扶养的人”,故李某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原告则认为,胎儿的利益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应支持其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儿子还未出生,但是原告李某提起诉讼在胎儿出生后,原告李某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行使法定权利,有权代婴儿提起涉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
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抚养人李某九级伤残,对其劳动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在客观上影响了李某在通常情况下依法应当抚养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由此给被抚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某289887.01元,并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交通事故发生时孩子还未出生,到底能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哪些条件?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又有必要在一定情形下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因此采用视为一词。
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原则上也包括侵权等其他需要保护胎儿利益的情形。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虽然孩子还未出生,但因涉及胎儿利益,应视为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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