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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近日有网友反映,四川渠县一超市的送货员小伙,因送货时剐蹭老人并被其家属高额索赔,跳桥轻生身亡。9月15日,辖区街道通报称,小伙撞倒老人后当场赔付100元并支付后续医疗费用,但“老人子女追加赔偿”不属实。涉事超市方表示,已对小伙家属进行赔偿。
事件回顾
9月15日,涉事超市相关负责人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小伙26岁,在该超市工作尚未满一个月。9月7日上午,小伙在送货路上剐蹭老人,但详细过程超市并不是很清楚,“当时他好像给领导说了下,送货碰到了老人,赔了100元。”
至于网传的小伙被超市辞退,该负责人表示并非如此。“他早在9月2日就提了辞职,但因为公司流程没那么快,不是立马就能走。7日小伙送货返回超市后,他又提出了不再来上班。”没想到,10日小伙就轻生了,中间那几天发生了什么,超市并不知情。
“现在是政府组织了调解,现在事情已经调解好了。”上述负责人表示,超市方已对小伙家属进行了赔偿。另据报道,超市已赔偿死者家属数十万元。
渠县政府办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政府、公安机关召集此事的涉事方进行了协商。关于网友所说的小伙被老人家属高额索赔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网上消息的真实性还有待考证,后续官方会出相关声明,以官方公告为准。”
9月15日晚,渠县渠江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称,小伙肖某确于9月10日跳河身亡,排除刑事案件。经初步核实,肖某骑电瓶车撞倒老人当场赔付100元并支付后续医疗费用属实,“老人子女追加赔偿”不属实。
那么,送货小伙剐蹭老人后跳河身亡,超市赔偿冤不冤?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小伙作为超市职工,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超市未给小伙购买工伤保险,那么超市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构成工伤,超市可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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