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公司搬迁辞职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有一天,公司要搬迁,你愿意跟去吗?如果不愿去,是直接辞职,还是和公司协商要经济补偿呢?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发布了一则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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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如果有一天,公司要搬迁,你愿意跟去吗?如果不愿去,是直接辞职,还是和公司协商要经济补偿呢?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发布了一则劳动争议案例。

事件回顾

2018年12月29日,某公司与李某签署《录用意向书》,载明报到地点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019年1月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李某为项目策划主管,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2日至2022年1月1日。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1月12日,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021年1月17日,该公司办公地点搬至双流区天府大道南延线。

2021年10月,某公司向李某在内的员工发送通知,决定将公司办公地点迁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腾飞大道。公司安排相关人员对公司人员的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显示李某居住地离新办公地点往返距离为80公里。

2021年11月17日,某公司将公司办公设备等搬至新办公地点,要求员工自2021年11月18日在新办公地点打卡考勤,在原办公地点打卡无效。李某认为新办公地点已属于眉山市,离原办公地点及其居住地太远,不同意前往新办公地点办公。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李某仍按时前往原办公地点上班,并在上下班时打卡、拍照。

2021年12月9日,李某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办理工作交接。

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离职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驳回该项请求,李某对该裁决书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系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时较为看重的考量因素,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用人单位基于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虽系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但应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某并非主观上不愿履行劳动合同,其坚持在原办公地点打卡上班,在与公司沟通协商未果后提出离职,具有合理性,导致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不在于李某,故李某有权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其离职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案已生效。

那么,企业搬迁,员工不想去可以拒绝吗?员工要求补偿金的标准如何界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如果企业搬迁,搬迁前后的地址距离较近,不影响员工通勤的,一般不认为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反之,搬迁前后的地址相距较远,严重影响了员工通勤,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交通补贴予以一定补偿,企业与员工能对搬迁距离较远的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1-1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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