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抛妻弃子离家17年 家里拆迁“闪现”露面要离婚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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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婚姻存续期间内独自离家,弃妻儿于不顾,离婚时却想要平分财产?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这样一起案例。

事件回顾

黄某(男)与高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即将户口迁到高某户籍所在地,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因感情不合黄某离家出走,孩子由其母亲高某照顾。

黄某离家已17年之久,在这期间孩子已经上中专,高某一个人带儿子生活,既要照顾年老生病的父母,又要独立照顾养活儿子,生活艰辛四处举债。

这17年期间黄某没回来过,也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孩子成长期间所有费用均由高某支付。

2019年高某所在村居面临拆迁,多年未露面的黄某终于回来,与高某共同与有关部门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书,一家三口可领取安置补偿款项及安置房一套。虽然一家三口获得了安置补偿,但是高某和黄某的婚姻却再难以维系下去。黄某和高某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黄某另提起诉讼,以拆迁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为由,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的三分之一份额。

那么,这笔安置补偿款项及安置房到底该怎么分?黄某能如愿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由于安置补偿款项及安置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黄某与高某已经离婚,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按均等原则进行分割,同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适当调整,本案中,黄某离家出走达17年之久,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对家庭投入较少,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黄某应当适当少分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1-1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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