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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8月25日13时许,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黄洲桥发生一起跳河事件。
事件回顾
8月25日晚,网传疑因女儿早恋,母女发生争吵,女孩、女孩母亲、女孩男友相继落入河中,最终母女被路过的外卖小哥救上岸,男孩不幸遇难。
有网友发相关视频,并在评论区回复,“是我村里的的,男孩子准备读高2,男孩子17岁,因救女友,男孩子有个妹妹,男孩子成绩还好,晚上村里人都在感到惋惜,人怕中年殇子。”
8月26日,该网友告诉记者,跳河的情况属实。“男孩子是我们村上的,男孩女孩学习成绩都很好,我也是听说两个人在谈恋爱,女孩妈妈不同意。”
参与打捞救援市民房先生告诉记者,跳河时间约25日13时,他参与救援打捞落水男孩。“我是25日13时30分左右到的现场,到的时候听说母女已经被外卖小哥救上来了,现场也有公安、消防、蓝天救援队,我懂水性,也上去帮忙救援了。到18时多才把人捞上来,水深。听说是母女两个吵架,女孩打电话把男友喊过来了,女孩先跳河,母亲去拉女儿也跟着下去了,男孩也去拉她们两个,也滑下去了。”
崇仁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称,事发后,公安、消防、蓝天救援队等多部门前去救援,母女是平安的。
那么,上述案例中,男孩溺亡母女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男孩见义勇为为救母女俩而溺亡,母女俩作为受益人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形下,应当给予男孩家属适当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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