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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离婚7个月后,小丽突然刷到前夫的发的朋友圈,官宣喜得一女。发现前夫婚内出轨,小丽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小丽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8月22日,宁乡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事件回顾
2021年3月,小丽与小军两人因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21年10月,小军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分享了自己喜得一女的喜讯。小丽这才发现小军婚内出轨的事实,小丽认为小军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起诉要求小军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保持互相忠诚的义务,这不仅是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本案小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导致他人怀孕,明显存在过错。因小军的婚内出轨行为,导致小丽在情感上遭受严重背叛,给小丽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当综合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
最终,宁乡灰汤法庭判决小军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那么,离婚时的过错方怎么认定,涉及哪些情况?赔偿标准如何界定?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由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协商一致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请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经济状况等综合多因素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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