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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爱情是很美好的,当心上人从此变成枕边人,确实值得欢喜一场,但若是所遇非人、包藏祸心,那真是得不偿失……
事件回顾
2018年,区女士通过网络交友,认识了男子黄某。网聊了一段时间以后,双方感情逐渐升温。在黄某嘘寒问暖、浓情蜜意的糖衣炮弹下,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尽管恋爱中,黄某就以各种理由向区女士开口借钱,但坠入爱河的区女士并未引起警惕,并于同年7月俩人结为夫妻。以为找到了能共度一生的良人,没想到等待自己的却是一个又一个陷阱。
据了解,二十多年前,区女士的母亲因故去世,母女二人感情曾经非常要好,这么多年来,区女士一直放不下母亲,并多次向黄某表露自己对母亲的思念。
婚后,黄某利用区女士的思母之情,伪装成“道行高深”的“大师”,通过添加区女士QQ,以“为亲人祭奠”“家宅不宁”等理由,不停诱骗区女士转账付款。
由于熟知区女士心理,每次即将“暴露”的时候,黄某都能用不同的借口“蒙混过关”,导致区女士对“大师”深信不疑,一年时间里被骗累计103万元。
直到2020年8月,发觉自己可能被骗的区女士来到派出所报警求助。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经过大量的侦查取证,最终确认区女士的丈夫黄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那么,黄某骗走妻子103万元,是否属于犯罪?这笔钱是否需要返还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黄某构成诈骗罪,需要返还。
依据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为骗取区女士大额财物,利用虚构的事实,即伪装成“道行高深”的“大师”以“为亲人祭奠”“家宅不宁”等理由,使得区女士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因此,黄某构成诈骗罪,其骗取的103万为赃款必须全额退还,即使103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只要通过诈骗手段获得,就是赃款,必须全额退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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