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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撞伤人后为逃避赔偿,紧急与妻子办理离婚,让自己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这样的方法有用吗?
事件回顾
不久前,周某在小区里将邻居陈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周某应向陈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但该案执行中,法官发现周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在一审判决后,周某和妻子田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的两套房屋全归田某所有,债务则由周某独自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某一人。
因此,陈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周某和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对陈某此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所涉两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周某、田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财产分割条款即两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约定,并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故法院同时判决周某向陈某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那么,周某的做法算不算恶意转移财产?为了逃避赔偿就让自己变成“身无分文”,这种方法有用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周某在一审判决后,和妻子田某办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名下的两套房屋全归田某所有,债务则由周某独自承担的行为,很明显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为了逃避陈某20多万的债权,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如本案周某为逃避赔偿让自己变成身无分文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债权实现,该行为因此而被撤销,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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