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3000元赡养费难住女儿 女婿有义务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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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80岁的母亲将55岁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承担每月的赡养费3000元,在法庭上女儿无奈称:“难道月入3080也要给付赡养费3000元吗?”。

事件回顾

徐阿婆已经80余岁,她一生育有一儿一女。因为徐阿婆从未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也未在上海市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徐阿婆本人无任何收入或补贴,老两口每月靠丈夫张阿公一人的退休金生活。

徐阿婆说,儿子对自己一直很好。每年都会一次性支付给徐阿婆赡养费7千到8千元,并承担了老家的人情世故支出,至今已给了徐阿婆和丈夫赡养费共计10多万元

女儿张阿姨对父母却不够好,她不仅将老两口名下的房屋私自过户至自己名下,还经常与父母吵架,不探望、不赡养父母。徐阿婆对女儿很不满意。因此,徐阿婆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张阿姨支付赡养费每月3000元

对于徐阿婆的指责,张阿姨也很无奈。她说,自己在退休以前,也曾不定期的支付给父母赡养费。但现在她已退休,每月退休金只有3080元,且同样常年需要看病吃药,实在无力支付给父母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

徐阿婆所说的那套房屋,虽在张阿姨名下,但一直由老两口和以及哥哥(即徐阿婆的儿子)的女儿共同居住。如果父母居住至哥哥处,张阿姨愿意将这套房屋出租,所有租金均支付给父母作为赡养费

对于女儿的说法,徐阿婆表示,张阿姨的丈夫也有收入,即使张阿姨存在经济困难,也应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判令张阿姨每月支付徐阿婆赡养费200元。一审判决后,徐阿婆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二中院经综合考量,将张阿姨每月应支付的赡养费调整至500元

上述案例中徐阿婆表示,张阿姨的丈夫也有收入,即使张阿姨存在经济困难,也应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那么,女婿是否有法定的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赡养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如果子女经济困难,赡养费能不给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产继承权,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对于赡养费的金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综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父母确实需要子女的赡养费用来维持生计,那么子女应该依据自身能力提供赡养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0-2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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