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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2022年4月,河南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这起案件涉及一个刚满18岁的高中生小华以及一连串的房屋买卖交易。
事件回顾
刚满18岁的高中毕业生小华,为了买一辆心仪的摩托车,背着父母把爷爷过户给他的价值100多万的房子,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中介小伍(化名),后又被小伍转卖给了小洋(化名)。
得知房子被卖之后,小华的母亲除了生气之外,更怀疑这是对方设局骗了自己的儿子,多次找对方协商未果后,将小伍和小洋告上法庭。
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查和询问,从表面上来看,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内容也属于正常的民事交易,但是从深层次来考虑双方是不对等的地位,小华是一个普通的高中生,社会经验非常有限,他对房屋的价值,以及房屋买卖的程序和风险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完全听从了小伍的安排。而小伍是一个有经验的二手房中介,他明知小华是一个未成熟的高中生,却利用小华对房价的无知,诱导其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他,并且在短时间内转手赚取差价。
法院认为,这场交易显失公平,经过审理,法院撤销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案例中中介小五诱导高中生低价卖房,犯法吗?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中介小伍作为一个有经验的二手房中介,利用小华缺乏社会经验,以及对房屋价值、房屋买卖的程序和风险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等情形,诱导小华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将房子出售,且在短时间内又再次转手赚取差价。中介小伍和小华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交易双方应当恢复原状。如果小伍的行为涉嫌欺骗甚至欺诈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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