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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唐某与吴某于2010年自由恋爱,2012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妻子唐某生育“儿子”小吴。2022年,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排除吴某为小吴的生物学父亲。
事件回顾
唐某与吴某于2010年自由恋爱。2012年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妻子唐某生育“儿子”小吴。
2022年,因他人对妻子唐某的不良议论,吴某心生疑惑,遂带小吴去做亲子鉴定,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排除吴某为小吴的生物学父亲。
为此吴某向靖州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唐某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害及分割夫妻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被告唐某违背夫妻之间忠诚义务,婚内出轨与他人生子的行为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吴某非小吴生父,也非小吴的继父、养父,对小吴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原告在不知情下抚养未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小孩近十载,被告所得孩子的抚养费系其故意隐瞒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被告上述行为在婚姻中存在不可谅解的重大过错,使原告心理和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
综上,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并由被告返还抚养费,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此案被告未上诉,现已生效。
那么,吴某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夫妻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吴某索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不当得利,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吴某既非小吴的生父,也非小吴的继父、养父,对小吴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抚养费的支出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唐某应当返还抚养费,法律上对于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了如下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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