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进入水库游玩不慎溺亡 家属索赔 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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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近日,章丘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私自进入水库游玩不慎溺亡,家属向水库管理者索要巨额赔偿

事件回顾

2021年夏天,天气闷热,刘某饭后驾驶车辆携带摩托艇来到当地一处水库,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中途摩托艇侧翻,刘某溺水身亡。事后,其家属将水库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非开放的、用于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水库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管理者或所有人需确保堤坝、行洪或输水等水利设施健全、功能完好,不会对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等保障功能。其次,事发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再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在本案中刘某擅闯水库的行为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自甘风险”就等于必然免责吗?水库管理者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自甘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明知有风险却自主自愿实施或参与冒险活动而由自己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行为。但是,若其他参加者对风险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的,则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私自进入水库游玩,而导致溺亡,其应当知道在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游艇侧翻、溺水、溺亡的可能,那么刘某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自甘风险。而水库管理者在事发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也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0-1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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