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遗嘱房产留给“第三者”女儿 法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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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丈夫去世后,周女士和儿女办理了继承权公证。这时候,“第三者”的女儿韩女士却和周女士打起了官司。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回顾

周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结婚几十年,生了一双儿女。自2001年开始,王先生与他人同居,居住在他与妻子共有的位于西城区的一套住房里,直至2011年去世。

丈夫去世后,周女士和儿女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确认王先生在该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周女士继承。这时候,“第三者”的女儿韩女士却和周女士打起了官司。她拿出一份王先生订立的遗嘱,王先生表示身故后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留给韩女士。

2020年,韩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涉案房屋所有权的50%份额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违反了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夫妻互相忠实的基本道德义务与伦理要求,也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违反公序良俗。而韩女士之所以成为房产份额的受遗赠人,与其母亲和王先生同居有因果关系。如果这样的行为得到支持,就会变相使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免于追究,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因此,法院以王先生的遗嘱内容有违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其无效,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输了官司后,韩女士和母亲还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周女士一家多次催促二人腾房也无济于事。周女士只好提起诉讼,要求二人立即腾退返还房屋,并支付20年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前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王先生所立遗嘱无效,周女士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而韩女士与母亲没有合法依据在此居住,应尽快将房屋腾退返还给周女士。此外,法院还认为,二被告入住案涉房屋,切实损害了周女士作为产权人的经济利益。法院参考北京市房地产年鉴中公布的案涉地段的历年租赁成交均价,酌情确定被告母女二人向周女士支付20年来的房屋使用费共计58万元。

那么,本案中王先生所立遗嘱不被支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第三者”立下的遗嘱能否被认可,法律是怎么说的?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而在与第三人同居期间,立下遗嘱:将其享有的与妻子周女士共有房屋份额留给第三者女儿韩女士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而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订立的遗嘱即是无效的,且自始无效。

所有的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的公序良俗即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民法典》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那么,为“第三者”立下的遗嘱,显然也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上也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0-1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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