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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多年前,王女士的丈夫因打架斗殴入狱后,因家里情况不好,趁王女士外出,家里长辈把女儿送人了……
事件回顾
最近,杭州的王阿姨找到媒体,希望能帮她寻找失散多年的女儿。
去年年底,王阿姨的丈夫突发心脏病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我想了却我和丈夫的心愿,现在有100多万元,想全部给我女儿。”
王阿姨告诉记者,1981年在她怀孕期间,丈夫因为打架斗殴导致严重后果,被判无期徒刑。1982年5月12日,女儿出生后,父女俩隔着铁窗见了一面,而这竟然是一辈子唯一的一面。
王阿姨说,1983年,家里长辈趁着王阿姨外出,把孩子送人了:“丈夫判刑以后,他的姑姑跟奶奶就把孩子送到北京去了,当时家里情况不好。”
1998年,王阿姨的丈夫因为表现良好,最终减刑释放。之后,夫妻俩没有再要孩子,一直在寻找女儿的下落:“丈夫跟我说,一定要找到女儿,给女儿攒一点钱。他的姐姐就跟他讲,小孩在那边生活很好,不要去找。”
夫妻俩最终决定,不去打扰女儿的生活。但随着两个人逐渐老去,他们对女儿的思念之情也愈发浓烈。从前年开始,夫妻俩就一直计划着去北京看看女儿,没有想到,意外却先一步降临,王阿姨的丈夫不幸去世,只有69岁。
现在,王阿姨态度坚决,一定要见到女儿,完成丈夫的遗愿。当初送走孩子的,是王阿姨丈夫的长辈,但是这些年来,双方已经不来往了。
现在王阿姨手里所有的线索,就是在1991年,他们曾被告知,孩子在北京海淀区生活,对方家庭条件不错。如今30年过去了,女儿已经41岁了,她现在又在哪里呢?
了解了前因后果,不少网友送上衷心祝愿,希望王阿姨早日找到女儿。
那么,王阿姨丈夫的长辈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送人算不算拐卖?如果找回女儿,她对王阿姨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王阿姨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而王阿姨丈夫的长辈不是孩子的监护人,其私自将孩子送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因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如果找回女儿,女儿与王阿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母女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应当赡养父母。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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