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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近日,某烧烤店因为让亲戚家两个未成年孩子在店里帮忙做工,被劳动监察支队以雇佣童工为由处罚2.5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苏先生和妻子在铜川市耀州区经营着一家烧烤店。2022年暑假来临之际,他们迎来了两位特殊的“员工”——亲戚王先生的儿子王一(化名)和他的同学王二(化名)。
这两个孩子都是14岁和15岁之间,刚刚初中毕业。
王先生把儿子送到苏先生这里,一方面是想让孩子在暑假期间有所锻炼,另一方面也是想让苏先生夫妇帮忙照顾一下。王一和王二在店里主要是负责端盘子、收拾桌子、打扫卫生等简单的工作,并没有涉及到用火、用刀等危险的操作。
苏先生宣称也没有给他们发工资,只是每天给他们吃饭和零花钱。苏先生说,他们两个孩子在店里帮忙已经有一个多月了,平时也没有什么问题。
直到2022年7月19日晚上,事情发生了变化。那天晚上,有两个看起来年纪不大的男孩来到店里应聘服务员。苏先生说,当时他们看着年龄不大,就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但是两个男孩说身份证在家里忘了带,第二天再拿过来。
苏先生就让他们先试工两天,如果合适再签合同。当时也没有给他们发工资。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下午,铜川市劳动监察保障支队的工作人员就来到了小小院烧烤店。
原来,那两个应聘的男孩叫小张和小赵(均化名),都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在试工两天被辞退后,就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苏先生的店雇佣童工。
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就根据举报,到苏先生的店里进行了调查取证。他们发现,苏先生的店里不仅有小张和小赵两个未成年人,还有亲戚家的王一和王二两个未成年人。他们就对苏先生和四个孩子进行了询问,并让他们签署了《暑期工劳务合同》。
苏先生说,当时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要签了合同,再把孩子送回去就没事了。他也没多想,就按照他们的要求做了。
但是,苏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这样做并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麻烦。2022年7月26日,铜川市劳动监察保障支队给苏先生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认定苏先生的店存在雇佣童工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苏先生说,他看到这两份文件后,就觉得很冤枉。他说,亲戚家的孩子只是来锻炼一下,并没有发工资,而应聘的两个孩子也没有签合同,只是试工两天就被辞退了。他还质疑劳动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诱骗”孩子签署了《暑期工劳务合同》,是钓鱼执法。
那么,亲戚家的孩子到店里帮忙,到底算不算雇佣童工?铜川市劳动监察保障支队的做法算是钓鱼执法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该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本案中,烧烤店老板为王一、王二(均未满16周岁)在烧烤店负责端盘子、收拾桌子、打扫卫生等工作,有具体的工作内容,还有“零花钱”,同时还签订了《暑假工劳务合同》,可以认定烧烤店存在雇佣童工的事实。
而劳动监察支队在接到举报后,根据执法工作要求,若从案件调查到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再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程序合法、处罚得当,那么处罚就没有问题,烧烤店应当履行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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