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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近日,山东青岛一网友爆料称,自己8岁的孩子在一武术运动俱乐部,遭教练等人暴力殴打致死。6月26日,当地警方对此事进行通报,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报道,孩子爸爸透露,孩子倒地时负责人还发视频给家长,称孩子在“装样”。
事件回顾
孩子父亲翟先生称,孩子今年8岁,读三年级。翟先生出示的医院手写就诊记录显示,13:50分,孩子呼吸心跳骤停20分钟以上。20分钟前,患儿被发现晕倒,呼吸、心跳停止,急送医院。翟先生表示,此前孩子没和家长提过教练有打人的情况。6月16日送孩子去武馆时,他还是活蹦乱跳的。孩子的母亲痛失爱子,情绪崩溃。他们希望嫌疑人能依法受到惩处,还孩子一个公道。
翟先生称:“他们给我们家长拍了这段视频,告诉我们说你孩子在这装样。大概1点左右,他们给我们家长打电话,说孩子叫不醒了。”
翟先生还表示,看到视频时,家长曾询问孩子身体状况,俱乐部相关人员未回应。当赶到医院时孩子已经死亡,并发现其大腿两侧有淤青,怀疑孩子遭受殴打。
网传视频中,孩子从椅子摔下来趴在地上疑似神志不清。爆料还称,教练推卸责任,在旁边拍视频未及时送孩子就医。
那么,这起悲剧涉事俱乐部和教练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本案中,如果受害人确系被教练等人殴打致死,那么加害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加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本案孩子未满8周岁,在涉事俱乐部上课期间受到伤害的,该俱乐部应对民事侵权责任;若本案孩子已满8周岁,涉事俱乐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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